【胡愛晏】評論
現在改了囉,未登記就是無效,前婚跟本不成立,後婚有登記才是唯一生效的那個,怎會又「得撤銷」?此時只能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Feeding Time】評論
考題為 :甲 乙於民國88年結婚,所以適用舊法(儀式婚),婚姻有效。故同年 甲再與丙結婚為重婚,故婚姻無效。改為登記制是 97 年5月23日起適用。修法前:民法 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修法後: 96年05月23日修正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