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地政士法第 51-1 條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Jing Chen】評論
地政士法 第 51-1 條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地政士法 第 26-1 條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