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雇主應執行的下列事項中,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B)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及告知當事人
(C)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
(D)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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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者自清】評論

第 16 條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第 14 條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15 條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 

Kerma.hw】評論

(D)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

Klose Liu】評論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