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Peng】評論
懲戒(司法)的再審議(公懲法第33條)懲處(行政)申訴->再申訴 復審->行政訴訟 ->再審議(須逾期&未經行訴階段&發現新事實證據)
【龜龜】評論
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懲戒為行政權之行使;公務員懲處為司法權之行使 (B) 公務員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可能;公務員懲處有功過相抵之可能 (C) 公務員懲戒最嚴重之法律效果為免職;公務員懲處最嚴重之法律效果為撤職 (D) 對於公務員懲戒之議決不服者有可能聲請再審議;對於公務員懲處之決定不服者則無救濟之可能 ~解析 :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處分」( 司法懲戒 ) 與「懲處處分 ( 行政懲處 、行政處分、考績處分 )」之「區別」: 一、「懲戒」與「懲處」之「意義」:(一)「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廣義」來說二者均具有「刑罰...
【夢想起飛】評論
感謝上面的大大整理,我依照自己的格式再重新整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