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Chia Hui Huan】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