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ng Yueh】評論
(B)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申誡(C)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申誡(D)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申誡
【楊羊羊】評論
不是直接解聘嗎?
【Jay Tsao】評論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茲分述懲處部分規定如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