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處何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A)所有股東 
(B)未繳納股款之股東 
(C)公司負責人 
(D)接受發還股款之股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1739
統計:A(11),B(24),C(143),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9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