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那】評論
知 2年 不知 5年
【Ennis Jang】評論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簡志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