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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條文 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現行條文 (舊)第二十六條 寄往國外之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說明參酌二○一六年修訂之萬國郵政公約第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十八之一百零二條已將現行「快遞郵件」之規定刪除,改以「可追蹤函件」取代,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