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圖(3),
【Kaoly Yan】評論
第 六 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一、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二、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三、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四、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