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 名 稱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