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A)1/3
(B)1/2
(C)2/3
(D)3/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07692
統計:A(2),B(3),C(4),D(1),E(0)

用户評論

【用戶】skenlytw

【年級】

【評論內容】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2/3;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6 條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