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唐】評論
1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A) 未予明訂 (B) 應優先編列,但不得逾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三十五 (C) 應逐年增加編列,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D) 應優先編列
【HPL】評論
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先救兩個: 社會"救"助 、國民"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