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第 1 條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4 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50008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用戶】bossa625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這題我是這樣想的:題目問的是醫療給付 所以應該是與勞工保險條例第49條有關 亦即醫療費用的給付由勞工保險局(保險人)直接付給醫療院所。至於為何不是雇主負擔醫療給付 這就要看清楚該條例第15條了 雇主該負擔的是「保險費」。可以把這題想像成我們按時繳保險費給保險公司 當出事了 就由保險公司給付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