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以下何者與《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不符?
(A)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一歲
(B)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C)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D)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1115
統計:A(2598),B(166),C(142),D(2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WHO健康促進學校的六大範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人事規章

用户評論

Melody Lin】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23 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評論

第 12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