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評論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
【DM】評論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建議修改原本(C)或(D)選項其一的答案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或新增(E)選項「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