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法官於審理案例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確信有違憲疑義者應:
(A)仍然受該法律之拘束
(B)逕行宣告該法律無效
(C)許其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D)呈報法院行政主管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5937
統計:A(62),B(141),C(6664),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省政府的虛級化、言論自由的不表意自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用户評論

【用戶】何高宇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