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並於公告半年後,應經何種程序?
(A)總統複決
(B)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C)立法院複決
(D)司法院複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978
統計:A(33),B(9456),C(394),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筆記、行政院長的產生及其副署權、大法官任期及職權

用户評論

【用戶】chingcom10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4年 06月10日修正)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