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關於中央與地方之警察事權、體制、處分之救濟、人員、設備與經費等事項有原則性規定之法規為何?
(A)《警察勤務條例》
(B)《警政署組織條例》
(C)《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D)《警察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3856
統計:A(14),B(13),C(26),D(266),E(0)

用户評論

耐惱酥】評論

第3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第10條(行政救濟之提起)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及經費之補助)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第17條(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154.對於中央與地方之警察事權、體制、處分之救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