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A)非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B)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C)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D)夫妻互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