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何謂負擔登記?
(A)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定或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擔任時,所作之登記
(B)受指定擔任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監護人時,所作之登記
(C)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負擔之宣告者
(D)對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定或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擔任時,所作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1961
統計:A(92),B(0),C(3),D(7),E(0)

用户評論

【用戶】Ga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13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 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