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消防員】評論
第 8 條 I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II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2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1/5,其未達2公尺者,以2公尺計。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三、厚度在15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2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60度之土堤。III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3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IV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V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3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3公尺。
【阿強-106消特】評論
B為2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