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參考釋字527不知道對不對~釋字527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最高層級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並無須經由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層轉程序。蓋聲請解釋之標的既係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函告無效,內容且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該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已成為爭議之一造,自無更由其層轉之理。
【sdm1234.tw】評論
同意7F,另外回5F,是否要經行政爭訟,可同樣參考釋字527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是否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其未經本院解釋而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行為,受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仍持不同見解,可否聲請本院解釋,同條第八項文義有欠明確。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冠汶】評論
所以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直接自行聲請解釋就好了嗎?
【Ke-Lun Chen T】評論
請問B為何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