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Chia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應改為AC,理由:前言:所謂行政訴訟,係指向 "行政法院" 提起訟爭。(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之處分救濟途徑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救濟途徑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救濟階層相當於高等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救濟階層則相當於最高法院,依"前言",故非行政訴訟。(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救濟途徑為:向地方交通裁決所申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得為行政訴訟。(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救濟途徑為:向服務機關申訴→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依"前言",故非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