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有財產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處理方式為何?
(A)以作價方式撥予實施者
(B)無償撥配實施者
(C)信託與信託機關
(D)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5366
統計:A(7),B(0),C(1),D(2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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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7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