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是否受憲法上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A) 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皆受保障
(B) 非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始受保障
(C) 屬低價值言論,故不予以保障
(D) 屬猥褻性言論,故不予以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503
統計:A(3390),B(941),C(160),D(5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509號---言論自由V.S.刑法誹謗罪、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憲法十一條,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ddar】評論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