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評論
(A)裁判分割 【民法§824II】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B)協議分割 【民法§824 I】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C)遺囑指定分割 【民法§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