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修正之第 28 條第 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2.本法 104.06.03修正之第 4、30、79、86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C%A8%E5%A6%8A%E...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勞工甲因雇主乙將其調動職務,使其須於較不健康之環境內工作,甲因而告知雇主其懷孕之情形,並拒絕更不 適合妊娠勞工之職務,乙於得知甲拒絕後隔日,即以人事精簡為由,終止與甲之勞動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人事精簡得隨意終止與甲之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