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原告甲以乙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言詞辯論期日,甲及乙之訴訟代理人丙均到場進行辯論,甲表明將於宣示期日到場,行政法院即諭知辯論終結,且本件無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為同年 3 月 20 日。甲、乙及丙均未於當天到場聽判,但甲於隔天看到本件判決之主文公告,其內容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既經言詞辯論,且甲明示於宣示期日到場,行政法院即應於 109 年 3 月 20 日宣示判決
(B)本件無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行政法院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日起已逾 2 星期,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宣示期日之法定期間規定
(C)行政法院得於法院網站公告判決主文
(D)甲須待收受判決正本後,始可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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