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立法機關未來立法時均受拘束
(C)人民以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律違憲,人民即得聲請再 審,且不受再審法定不變期間之限制
(D)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聲請解釋並經大法官受理,雖 未合併辦理,均為解釋效力所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ack Chen】評論
(C)釋字209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