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 Ch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00 萬元,而其繼承人有其妻乙、兄丙、弟丁、妹戊及姊己共 5 人。兄丙依法拋棄繼承。丁得繼承多少財產?(A) 25 萬元 (B) 50 萬元 (C) 60 萬

【評論內容】

以下個人見解 有錯誤請告知:

妻乙:民法1144第二項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也就是乙領取300(萬)X 1/2 = 150萬

而丙丁戊己四人則依照民法1144第二項拿剩下的1/2,

但是丙拋棄繼承,依照民法1176第二項: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丁戊己)之繼承人。

也就是變成剩下的150萬,由丁戊己均分,

即一人拿150(萬)X   1/3  =50萬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有消滅時效的適用?(A)未定清償期限之借款債權(B)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C)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向出賣人主張價金減少請求權(D)經登記之土地所有人之妨害排除請求權

【評論內容】

這題我覺得比較困難的是C選項。

 雖然民法365把價金減少講得很像請求權,

但學說通說都認為價金減少是「形成權」。(參最高法院22年台上字716號判例)

形成權是除斥期間 自然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評論主題】5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房屋賣給乙,並交付給乙占有使用,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久,甲 即受監護宣告,某日甲心智回復清醒,協同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A)乙取

【評論內容】

以下自行推測,如有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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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乙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參民法95條第2項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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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有義務使乙取得房屋所有權 

買賣契約有效,甲當然就付民法348條的出賣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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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不動產是需要依靠登記取得,而非交付。

然而甲受監護宣告後,縱使其回復意識,仍為無行為能力人(參民15條)

因此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無效,甲仍是所有權人,乙沒拿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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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由於已經交付,所以乙還承擔373轉移的危險,慘

【評論主題】2下列語詞使用,正確的是:(A)令媛出門在外,希望自己保重,這是拙荊給她的一點心意(B)青青和小犬都是蔡教授的高足,受蔡教授指導,獲益良多(C)先嚴在世時侍奉公婆,照顧丈夫,和睦妯娌,是稱職媳婦(D)

【評論內容】

以下是自己的理解,如有錯誤麻煩指出!

(B)青青和小犬都是蔡教授的高足,受蔡教授指導,獲益良多

-小犬是自己兒子,自己的兒子就不會稱高足。

有人問青青是什麼,應該是人名吧,為了跟小犬作比較。

(C)先嚴在世時侍奉公婆,照顧丈夫,和睦妯娌,是稱職媳婦 

-先嚴是(過世的)爸爸。

(D)令伉儷在業界素有美譽,賢郎可謂青出於藍,勝過寒舍公子 

-寒舍是自家謙稱,公子是對他人兒子的尊稱,兩個不搭。

【評論主題】14 13 歲之甲將其樂高玩具贈與 6 歲之乙並交付之。下列何者正確?(A)甲、乙之債權行為有效 (B)甲、乙之物權行為有效(C)乙取得樂高玩具之所有權 (D)甲得對乙請求返還樂高玩具

【評論內容】

以下自己看法,如有錯誤請不吝告知

(A)

贈與是契約行為,所以甲之贈與應得法代同意,效力未定。

(當然由於乙是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故債權行為也無效。)

(B)(C)

物權行為是否有效?由於乙是無行為能力人,多數學說仍認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類推民法77條但書(純獲法律利益),所以物權行為無效,乙當然就沒辦法取得樂高玩具的所有權。

【評論主題】4 甲已喪妻,對其 6 歲之子乙愛護有加,乃購買玩具一組贈與予乙。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C)效力未定 (D)有效,但乙成年後得撤銷

【評論內容】

小孩才6歲喔,所以是無行為能力人,不適用77條但書。

這題想考的重點應該是民法106條自己代理的「目的性限縮」。

即若行為無利益衝突,應予以排除。為法代(甲)可代理無行為能力人(乙)為(接受禮物)的承諾。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立法機關未

【評論內容】

(C)釋字209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為對話之意思表示?(A)以手機發簡訊給對方贈送一台電視 (B)與瘖啞人以筆談方式訂立契約 (C)以傳真機傳遞要約函 (D)以電子信件為承諾

【評論內容】

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與表意人能直接表示意思。講白了就是可以立即反應,例如通訊軟體、手語、旗語。

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與表意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就是不能立即反應,例如電子郵件、簡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