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吳鎮宇】評論
1F正解
【Naomi Chen】評論
B
【雪精】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