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曾經營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原則上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 多少年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A)—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5315
統計:A(39),B(67),C(397),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