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有關債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外,得由第三人為之
(B)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C)債務人原則上得為一部清償
(D)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
統計:A(7),B(2),C(10),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Jessica Y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的題目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由銀行◆會計 移到 銀行◆民法總則&債篇

【用戶】bebrav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C第318條(一部或緩期清償)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