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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1.有關債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外,得由第三人為之(B)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C)債務人原則上得為一部清償(D)因清償

【評論內容】

選項C

第318條(一部或緩期清償)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