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行使認股權的分錄。(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8802
統計:A(80),B(35),C(12),D(249),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由主管機關予以裁決認定,以為解決,工會因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或勞資雙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一方應自知悉有違反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之任期固定(兩年一任)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制度?不當勞動行為係指在勞資雙方集體勞資關係中,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之行為的總稱。此一制度之始乃源於美國19世紀集體勞資關係之現實,為保護工 會之集體權利,因此立法制定資方所不得為之不當勞動行為,其後復...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程序二、初步審查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在收受裁決申請案後,依以下方式進行初步審查,如申請人未符裁決程序,裁決委員會得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得指派裁決委員1至3人進行初步審查。裁決過程中,裁決委員為了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會召開調查會議,並請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出席會議說明案情,以釐清事實真相,並有助於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斷。為調查裁決案件,裁決委員會於收受裁決申請案時會指派委員1至3人,依職權為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之程序,並應於指派後20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20日。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時,應通知...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答案沒那麼複雜,裁決事項(勞爭法 第39條):工會法 第35條:雇主因下列行為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1.勞工組織、加入、參加工會...2.勞工不加入、不擔任工會為僱用條件3.勞工提出團體協商...4.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5.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團協法 第6條III第5款依勞爭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