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佈日期民國 85 年 10 月 16 日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資料更新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這樣來看,伊泰貼的是89年,比修正的保障法還前面。所以應該不適用才對。因為保障法17條明顯規定「應」服從,除非是違反刑事法律。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絕對服從和絕對不服從說都easy,麻煩就麻煩在陳述意見說和相對說...(行政法老師和公務員法老師講的就不同了,但其實這應該是行政學學者所提出...)有學者的相對說是相對不服從,有學者的是相對服從...相對服從說/陳述意見說:長官命令原則服從,認有違法疑慮則得陳述意見後或書面下達後仍服從.相對不服從說:原則都服從,只有認為違反的是刑事法律(無須經探究或審查,光一眼從形式上看就知道顯然犯罪/違法),一律不服從. ps. 大概因為違反刑事法律,一般人都能察覺到顯然犯罪違法吧,所以違反其他法不一定,但違反刑事法一定是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