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a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38-1第2項 法定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39條 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的取回第1項 地上權人有取回權但要回復原狀第2項 不於1個月內取回,工作物歸土地所有權人。但地上權人有回復原狀義務第3項 土地所有人有購買權,地上權人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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