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7.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B)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商始得投標。
(D)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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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繩繩雅萱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第6項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