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繩雅萱】評論
(C)洽最低標 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
【Shilo Wu】評論
依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
【媽媽咪】評論
C錯的點是當場如還有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甲優先議價時即提出照底價承作,要其他廠商怎辦,這比減價程序就不用玩了,當然該廠商報價無效如果只剩一家競標,才可以表示照底價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