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1.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A)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20萬元,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B)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C)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D)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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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他三天三夜】評論

(A) 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兼辦備查規定一覽表120萬為公告金額 屬於項次二: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核准規定為:採購機關自行核准(B) 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兼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三: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勞務1000萬以上為查核金額;本題為追加600+追減500=契約變更之價金合計為1100),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核准規定為:一、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上級機關監辦規定。二、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D) 政府採購法§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契約金額1250萬已超過公告金額(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