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考他三天三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4980號函:「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