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9.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不發還。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不發還。
(C)擅自減省工料及因之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不發還。
(D)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有效期者,其全部之保證金不發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繩繩雅萱】評論

第 20 條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Kuan Yuan Che】評論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0 條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