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評論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