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御守】評論
B 錯在哪@@?
【陳姿雅】評論
釋字第 401 號 (節錄)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所以立法委員不是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就不能罷免!!) 以上~~是個人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很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