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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C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A二、【慰撫金】。→B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Ⅲ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