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9.作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3129
統計:A(40),B(484),C(44),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二節起訴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