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證券交易市場發生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得指定代為交付,若因此而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下列何者代償之?
(A)違約損失準備金
(B)交割結算基金
(C)買賣損失準備金
(D)提存營業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87),B(480),C(16),D(37),E(0)

用户評論

鄒子嚴】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處置)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