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特殊教育相關法令所定,下列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之敘述有誤者為:
(A)以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為準
(B)以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一千五百赫聽閾平均值為準
(C)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D)亦可採用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替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1
統計:A(49),B(382),C(55),D(55),E(0)

用户評論

粉紅米格魯】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五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Mi Kasa】評論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