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依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
(A)醫療復健
(B)產業治療
(C)庇護性就業服務
(D)個別化就業安置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2824
統計:A(0),B(0),C(35),D(96),E(0)

用户評論

朱瑜】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